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需經依法批準后方可轉讓。若土地用途符合《劃撥用地目錄》,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,直接辦理轉移登記;若不符合《劃撥用地目錄》,受讓方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補繳土地出讓價款。開展地價評估時,估價期日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地價申請時點為準。
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
愛山東
微信公眾號
微博
魯ICP備05038584號
政府網站標識碼 3702000025
魯公網安備 37020202000341號
中共青島市委、青島市人民政府主辦